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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建兴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姚长琪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377215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姑苏商初字第00805号
    案号 (2017)苏0508执恢5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2-04
    发布日期 2018-04-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苏州市金阊区凯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苏州戴斯酒店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9日签订的编号为苏凯农贷高借字(2014)3205040022014000840《最高额借款合同》于本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苏州戴斯酒店有限公司于本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金阊区凯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万元、利息损失99312(暂计算至2015年5月25日,自2015年5月26日起,利息以130万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苏州戴斯酒店有限公司于本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金阊区凯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8500元。 四、如被告苏州戴斯酒店有限公司不能按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位于句容市华阳镇东昌路御湖枫景句容市华阳镇东昌路御湖枫景52-4007(债权数额25万元)、52-4006(债权数额24万元)、52-4005(债权数额25万元)、52-4003(债权数额25万元)、52-4078(债权数额22万元)、52-4080(债权数额22万元)、52-4083(债权数额22万元)、52-4086(债权数额22万元)、52-4033(债权数额22万元)、52-4023(债权数额22万元)、52-4017(债权数额22万元)、52-4032(债权数额)22万元、52-4002(债权数额25万元)的房屋的房屋范围内,经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苏州建兴置业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苏州建兴置业有限公司、苏州盛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盛奇置地有限公司、姚长琪、李艳萍、姚顺天、陈润余对被告苏州戴斯酒店有限公司结欠原告苏州市金阊区凯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3340元,由被告苏州戴斯酒店有限公司、苏州建兴置业有限公司、苏州盛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盛奇置地有限公司、姚长琪、李艳萍、姚顺天、陈润余、苏州建兴置业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方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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