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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马鞍山市贝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500MA****JF3R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504民初3112号
    案号 (2021)皖0504执12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0
    发布日期 2021-07-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马鞍山市贝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鸿星电子有限公司支付价款80567.5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8804.4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6日起、以15718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6日起、以8978.4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6日起、以41823.57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6日起、以5243.2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5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分别计算支付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未清偿价款为基数计算支付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90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840元,合计1747元,由马鞍山市贝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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