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保定市大正轮胎橡胶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60073****53X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37民初502号 |
案号 | (2021)冀0637执24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博野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博野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日期 | 2021-09-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如下协议: 一、被告赵利民、保定市大正轮胎橡胶有限公司对于案外人王贺楼将对赵利民的到期债权(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转让给原告陈彦博没有异议,经双方核算,截止到2020年7月18日,赵利民欠陈彦博借款本金800万元,欠利息175万元,本息合计975万元。 二、赵利民借款本息975万元,自2020年7月19日起到2022年7月18日两年内还清,本金800万元自2020年7月19日起按月息13‰计算。 三、赵利民、保定市大正轮胎橡胶有限公司自2020年7月19日至2021年1月18日前,还清前欠息100万元;2021年1月19日至2021年7月18日前,还清本金300万元及利息;2021年7月19日至2022年1月18日前还清本金400万元及利息;2022年1月19日至2022年7月18日前还清前欠息75万元、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以上款项汇至原告名下工商银行博野支行622208040900474409账户。 四、赵利民、保定市大正轮胎橡胶有限公司在任何一个还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均视为全部违约,原告有权就全部未得偿债权要求强制执行。 五、其他事项互不追究。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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