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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83604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9民初2583号
    案号 (2016)苏0509执80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29
    发布日期 2016-10-15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苏州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工程款2028212.35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分别以583089元为本金,自2016年2月26日起;以1445123.35元,自2016年5月12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26元,由被告苏州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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