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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凌燕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83604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吴江民初字第02863号
    案号 (2016)苏0509执25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18
    发布日期 2016-07-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苏州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韩兰、徐鹏飞购房款947262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以947262元为本金,自2012年8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如果被告苏州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09元,由被告苏州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韩兰、徐鹏飞,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提交,视为自动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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