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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肇庆市中恒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廖文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62820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宜商初字第01832号
    案号 (2016)苏0282执5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2
    发布日期 2016-03-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肇庆市中恒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宜兴市耀辉科技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696473.6元,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判决确认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768元,减半收取113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384元由中恒公司负担,中恒公司应负担部分已由耀辉公司垫付,中恒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耀辉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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