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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省核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208169****014Q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2081民初3511号
    案号 (2022)川0180执16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5-07
    发布日期 2022-05-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省核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龙继平支付欠款90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从2015年4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欠款9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15年7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欠款1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15年10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欠款2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15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欠款3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龙继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10元,由被告四川省核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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