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省核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208169****014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民终12899号 |
案号 | (2021)川0180执91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9)川0180民初3264号民事判决;二、四川省核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正国偿还借款本金7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7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上述借款本金与利息之和应以本金500万元与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27日起、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之和为限;三、驳回陈正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7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2671元,均由四川省核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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