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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乌鲁木齐汉达明发矿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明家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78488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天民二初字第301号
    案号 (2016)新0102执7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08
    发布日期 2016-06-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乌鲁木齐汉达明发矿业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张骏投资款437000元; 二、被告乌鲁木齐汉达明发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张骏投资款占用期间利息48998元(2013年8月16日至2015年7月15日,计23个月,437000元×23个月×4.875‰); 三、被告乌鲁木齐汉达明发矿业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张骏公告费320元。 以上款项由被告乌鲁木齐汉达明发矿业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张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逾期不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75.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乌鲁木齐汉达明发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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