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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源市油富风光水电站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60076****725M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民初3803号、(2020)粤民终1612号
    案号 (2021)粤03执85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29
    发布日期 2022-04-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80213611069】。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香万里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6亿元及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7月30日的逾期利息为381691.41元、罚息为3466225元、复利为8265.07元;2019年7月31日起的罚息以1.6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019年7月31日起的复利以381691.4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望科实业有限公司、河源市油富风光水电站发展有限公司、南雄市彤置富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周初、周煌对被告深圳市香万里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香万里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86108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深圳市香万里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望科实业有限公司、河源市油富风光水电站发展有限公司、南雄市彤置富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周初、周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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