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景德镇鸿鑫阁陶瓷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20775****97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202民初1489号 |
案号 | (2021)赣0202执62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景德镇市天之畈文化艺术交流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坚华288000元和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288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日之次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2017年3月2日之次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章鑫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景德镇鸿鑫阁陶瓷有限公司对上述的资金占用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王坚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23元,保全费2195元,共计8518元,由被告景德镇市天之畈文化艺术交流中心(有限合伙)和章鑫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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