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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东源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丁跃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0069****429T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104民初1511号
    案号 (2018)冀0104执19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02
    发布日期 2018-11-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丁跃莹、石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260万元及利息、罚息(其中2017年12月25日前的利息、罚息为246170.4元,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的罚息按《中信银行个人经营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付);二、被告河北柳润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北东源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丁跃莹、石娜追偿。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784.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丁跃莹、石娜、河北柳润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北东源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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