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东源担保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张秀敏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10069****429T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529民初1818号 |
| 案号 | (2018)冀0529执21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巨鹿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巨鹿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4-08 |
| 发布日期 | 2018-09-2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邢台重基轧辊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巨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900万元及借款利息(2016年6月30日至2017年6月29日借款期内的利息,按照月利率千分之八点一计算),河北东源担保有限公司、张宇、吴缺娥、张恒月、霍丽丽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巨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邢台重基轧辊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河北东源担保有限公司、张宇、吴缺娥、张恒月、霍丽丽承担连带责任(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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