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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东源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秀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46934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925民初831号
    案号 (2017)冀0925执5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06
    发布日期 2017-07-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盐山县利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盐山县支行借款本金999万元并自2016年4月22日起按年利率5.98%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被告河北东源担保有限公司、被告郝汝广、被告苏艳丽、被告王重阳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执行期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730元,减半收取4086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5865元,由被告盐山县利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被告河北东源担保有限公司、被告郝汝广、被告苏艳丽、被告王重阳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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