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翔银工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林尚春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80066****934A |
执行依据文号 | 厦仲裁字20170225号 |
案号 | (2019)闽08执45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厦门仲裁委员会 |
执行法院 |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10 |
发布日期 | 2019-11-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翔银公司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本案《借款合同》项下87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暂计至2016年12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1341364.95元,2016年12月2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所计算的为罚息、复利,标准应按照年利率8.4303%上浮40%进行计算,且罚息以欠款本金为计算基数,复利以相应欠息为计算基数); (二)翔银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 (三)本案仲裁费78430元,由翔银公司全部承担。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全部仲裁费且已与本案仲裁费全部冲抵,翔银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将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仲裁费78430元直接支付给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四)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兴林木公司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隔口村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为:龙国用(2001)第100002号、200344号、200345号;房屋所有权证为:龙房权证新字第25828号、第25829号、第25830号、第25831号、第25832号;他项权证号为:龙他项(2014)第172号《土地他项权证》、龙房他证字第201401118号《房屋他项权证》】享有抵押权,并就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上述第(一)至(三)项裁决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且担保的最高额以1352万元为限,但实现债权的费用即本案仲裁费不在上述担保最高余额内。 (五)林尚春、林萍、郑江平、林奕辉、邓雪银、郑杨对上述第(一)至(三)项裁决中翔银公司所负债务向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申请人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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