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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翔银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28299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岩民初字第393号
    案号 (2019)闽08执恢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9
    发布日期 2019-02-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自2014年9月9日起至2015年1月8日止的利息540,000元,应于2015年1月31日前支付120,000元;于2015年2月28日前支付120,000元;于2015年3月31日前支付120,000元,剩余180,000元利息应于2017年2月28日前支付。 2、自2015年1月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应于次月8日前向原告支付上月利息,计算方式为:(本金900万元-已归还的本金)×1.5%/月。 四、如被告林奕辉、邓雪银、龙岩市华辉建筑服务有限公司、福建翔银工贸有限公司、龙岩市弘林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任意一期款项未按约定偿还,则原告支出的律师费170,076元,扣除林奕辉已经支付的85038元,剩余85038元由被告林奕辉、邓雪银、龙岩市华辉建筑服务有限公司、福建翔银工贸有限公司、龙岩市弘林硬质合金有限公司承担,同时原告有权就律师费85038元一并申请法院执行。 五、被告郭柏生对本协议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被告林奕辉、邓雪银、龙岩市华辉建筑服务有限公司、福建翔银工贸有限公司、龙岩市弘林硬质合金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如被告林奕辉、邓雪银、龙岩市华辉建筑服务有限公司、福建翔银工贸有限公司、龙岩市弘林硬质合金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二、第三、第四条的约定按时足额向原告偿还任意一期款项,则所有未到期款项均视为已到期,且原告有权就所有尚欠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向法院申请对被告林奕辉、邓雪银、龙岩市华辉建筑服务有限公司、福建翔银工贸有限公司、龙岩市弘林硬质合金有限公司、郭柏生强制执行。 七、原告章丽云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 八、本案案件受理费78952元,减半收取为39,47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4476元,由被告林奕辉、邓雪银、龙岩市华辉建筑服务有限公司、福建翔银工贸有限公司、龙岩市弘林硬质合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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