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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厦门舫昌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文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120077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2)浦民六(商)初字第5656号
    案号 (2013)浦执字第144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08-09
    发布日期 2014-08-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泽达纸箱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737,258.65元、留购价款100元,违约金60,564.03元(暂计至2012年7月19日),扣除保证金10,278元,被告江苏泽达纸箱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3,787,644.68元;   二、被告江苏泽达纸箱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自2012年7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违约金(以应付未付租金为基数,按上述《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按日息万分之八计算);   三、被告禾达纸箱工业(厦门)有限公司、被告厦门市金英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厦门舫昌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厦门舫昌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祥鸿香业有限公司、被告林文通、被告陈团结、被告陈美远、被告陈秀勤、被告王永集、被告王永章对被告江苏泽达纸箱有限公司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被告江苏泽达纸箱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合同编号为IFELC10D042426-L-01号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件(1台规格型号为SD-180-1800-3的1.8米七层瓦楞纸板制造机器)的所有权归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所有,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有权以处置租赁物件所得价款受偿,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江苏泽达纸箱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江苏泽达纸箱有限公司、被告禾达纸箱工业(厦门)有限公司、被告厦门市金英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厦门舫昌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厦门舫昌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祥鸿香业有限公司、被告林文通、被告陈团结、被告陈美远、被告陈秀勤、被告王永集、被告王永章继续清偿;   五、被告禾达纸箱工业(厦门)有限公司、被告厦门市金英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厦门舫昌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厦门舫昌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祥鸿香业有限公司、被告林文通、被告陈团结、被告陈美远、被告陈秀勤、被告王永集、被告王永章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泽达纸箱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37,1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80元,三项合计42,881元,由被告江苏泽达纸箱有限公司、被告禾达纸箱工业(厦门)有限公司、被告厦门市金英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厦门舫昌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厦门舫昌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祥鸿香业有限公司、被告林文通、被告陈团结、被告陈美远、被告陈秀勤、被告王永集、被告王永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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