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北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92457****21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06民初3962号 |
案号 | (2021)苏0706执360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佳宇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支付编号为Z1807LN15648364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3147万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复利(截止到2020年6月23日的利息及罚息、复利为1836989.18元)。二、被告江苏佳宇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支付编号为32070202015MR00000000、32070202015MR00000200、32070202015MR00000100、32070202015MR00000300借款合同项下的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及罚息、复利(截止到2020年6月23日利息及罚息、复利分别为107667.38元、757376.56元、378688.32元、441805.16元,合计1685537.42元)。三、被告江苏北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金山工业集中区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远大冶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刘来宝、宋献春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7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佳宇公司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北科公司、金山公司、刘来宝、宋献春、远大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10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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