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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市监汽行处字〔2020〕26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常性维护保养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使用未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电梯使用登记证并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2.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电梯,并对其作出罚款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17
    决定机关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汽车经济开发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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