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鹤壁市立世蛋白质饲料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62166****965P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108民初1957号 |
| 案号 | (2018)豫0108执恢42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11-13 |
| 发布日期 | 2019-01-16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河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省永连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封全贵、蒋风菊偿还借款300万元和利息20万元,并以3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自2015年8月16日起至付款之日止,二被告李永连、鹤壁市立世蛋白质饲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二被告李永连、鹤壁市立世蛋白质饲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省永连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6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省永连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李永连、鹤壁市立世蛋白质饲料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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