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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华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吕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018961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04民初701号
    案号 (2017)川0104执12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30
    发布日期 2017-06-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文利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莫伟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3年10月8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华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吕琳就被告文利云的上述债务向原告莫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128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合计44728元,由被告文利云、吕琳、四川华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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