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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格林耐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11569****829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26民终1645号
    案号 (2020)黔2632执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7
    发布日期 2020-06-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二、贵州格林耐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榕江县国有资产管理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补贴4,014,473.40元。 三、贵州格林耐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榕江县国有资产管理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返还项目预付款1,563,633元。 三、驳回榕江县国有资产管理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5,966元,由贵州格林耐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7,553元,由榕江县国有资产管理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413元。一审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贵州格林耐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65,966元,由贵州格林耐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7,553元,由榕江县国有资产管理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4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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