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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浙金婺综执罚决字[2018]第1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行政处罚内容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浙金婺综执罚决字[2018]第118号被处罚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YA36010245住所:嘉兴市建国南路409号法定代表人:夏林生身份证号码:330402********0032联系电话:15857301789案由:涉嫌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违法事实及证据:2018年1月16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中中队巡查时,发现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北街567号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况。经初步查证,该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为系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为,现场其未能提供相关审批手续,涉嫌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中中队于当天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0日前补办审批手续。2018年1月21日,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中中队再次对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北街567号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置在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北街567号楼顶户外广告逾期未办理审批手续,并于当日立案查处。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在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北街567号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其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位于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北街567号四楼楼顶,该户外广告设施为有机板和黑白板制作的发光字,用钢结构固定在楼顶,规格为东西长11.5米,高4.4米,面积50.6平方米。广告内容为“嘉兴银行”等字样和LOGO。2018年1月16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中中队巡查时,发现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北街567号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况。经初步查证,该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为系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为,现场其未能提供相关审批手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3-30
    决定机关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