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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大奇金属磨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78242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都执字第00888号
    案号 (2016)苏0903执恢2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盐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30
    发布日期 2017-03-16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奇、冯艳偿还原告许婷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从2012年12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已经支付的113万元予以冲减)。 二、被告大丰市大奇金属磨料有限公司、大丰市大奇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大丰和诚家纺有限公司、金海成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王奇、冯艳华应向原告许婷承担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上述第一、二判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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