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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富卫医罚〔2020〕198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第1页共2页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富卫医罚〔2020〕198号中铁五局富阳医院,营业场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花坞北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843694944U(1/1),负责人:李志荣,男,汉族,联系电话:13968126481:本机关于2020年9月22日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单位)1.住院部三病区治疗室使用过的针头等利器直接存放在纸箱内;2.检验科查到“王宝龙”新型冠状病毒总抗报告单1份,现场未能出示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相关资料。因涉嫌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的规定,本局于当日予以立案。经进一步调查询问,最终确认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生物安全实验室(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抗体检测)未按要求进行备案。2.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内。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一、生物安全实验室(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抗体检测)未按要求进行备案,该行为违反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李志荣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证明你(单位)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中铁五局富阳医院检验报告单(新型冠状病毒总抗)复印件1份等,证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生物安全实验室(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抗体检测)未按要求进行备案。2.未将医疗废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0
    决定机关 杭州市富阳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