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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富卫传罚〔2020〕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消毒管理规定等案
    行政处罚内容 1、未执行《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506-2016)第6.4.4关于“灭菌包外应标有物品名称、包装者、灭菌批次、灭菌日期及失效期等”和《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第5.2.2关于“不应使用过期失效消毒剂”的规定的行为,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关于“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规定,符合较重违法程度的一般情节,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圆整(¥3500.00元);2、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为,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关于“有1处医疗废物未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的规定,符合较轻违法程度的一般情节,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肆仟圆整(¥4000.00元),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14
    决定机关 杭州市富阳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