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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百年众和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11555****176P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0103民初7813号
    案号 (2020)黔0103执29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0
    发布日期 2020-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朱起荣、朱恒博与被告贵州百年众和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二、在具备房屋过户条件后,被告贵州百年众和实业有限公司协助原告朱起荣、朱恒博将位于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片区未来方舟F7组团2层1号中2-11号建筑面积为70.25平方米的房屋(具体位置以《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中房屋平面图载明的位置为准)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朱起荣、朱恒博名下; 三、被告贵州百年众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起荣、朱恒博违约金(违约金以2,278,79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从2017年1月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房屋产权登记至原告朱起荣、朱恒博名下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朱起荣、朱恒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62元,减半收取13,481元,由原告朱起荣、朱恒博负担12,189元,由被告贵州百年众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292元;保全费1730元,由被告贵州百年众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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