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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淄高新市监行处〔2021〕38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款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4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0
    决定机关 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