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综执(景)罚字〔2019〕第120101191023003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金溪山庄涉嫌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9年9月24日14时30分,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杨公堤39号的杭州金溪山庄的垃圾分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经查,该宾馆类型是全民所有制,经营范围:住宿餐饮;舞厅、卡拉OK厅、浴洗、保龄球、网球场、游泳池、商场;烟草的零售;停车服务,食品销售。经进一步检查发现,该宾馆厨房自行购置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是一只白色垃圾桶且没有垃圾分类标识,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公务后,当事人承认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0-31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西湖景区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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