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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菱琦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33****425K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9民初13498号
    案号 (2021)苏0509执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日期 2021-03-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苏州菱琦电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郁佳精密机械厂欠款20万元及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5506元,合计205506元,另应支付原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由被告直接转账至原告指定账户,户名:上海郁佳精密机械厂,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青浦商塌支行,账号:03781000040023746)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苏州菱琦电梯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苏州菱琦电梯有限公司应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7五日内直接交至本院,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4300元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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