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大冶市中本矿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28176****466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202民初1730号 |
案号 | (2021)鄂0202执42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冶市胜信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借款本金9,5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期间拖欠的利息1,671,767.85元、罚息9,022.15元、复利214,260.57元,以及支付以本金9,5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期间,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BE000016001V)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大冶市胜信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律师费损失3,000元; 三、被告大冶市中本矿业有限公司、柯惠清、解再来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大冶市胜信矿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在630,000元的最高限额范围内对被告解望玲名下的位于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维小区43号楼3-202室不动产(黄房他证经字第201501696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23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60元,由被告大冶市胜信矿业有限公司、大冶市中本矿业有限公司、柯惠清、解再来连带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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