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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冶市中本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闵德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41354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0203民初345号
    案号 (2018)鄂0203执恢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8
    发布日期 2018-05-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北中德智控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西塞山支行借款本金9999998.28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借期内产生的利息以借款本金9999998.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4%的标准,从2015年12月30日计算至2016年9月19日;借款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9999998.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71%的标准,从2016年6月20日计算至被告中德智控公司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按年利率10.71%的标准,从2015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被告中德智控公司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湖北中德智控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西塞山支行律师代理费44426元; 三、被告闵德胜、李杰对被告湖北中德智控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大冶市顺和工贸有限公司、大冶市贵兴工贸有限公司、陈旭光、柯尊文、纪桂英对被告湖北中德智控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本金5000000元范围内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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