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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贺州市欣荣星林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112176****095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225民初383号
    案号 (2021)粤1225执10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03
    发布日期 2022-06-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贺州市欣荣星林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409863.64元及相应利息(从2019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为15254.79元;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409863.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给原告封开县景程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封开县景程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302.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贺州市欣荣星林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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