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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颐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19****502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1民终9590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225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2
    发布日期 2022-01-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强制被执行人广州元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广告款项50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27日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强制被执行人广州颐和房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广告费4072357.5元范围内与被执行人广州元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三)强制被执行人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确定的广州元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强制被执行人广州颐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判决中确定的广州颐和房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强制全体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次日即2021年5月25日起算计至清偿之日止)。 (六)强制全体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案件保全费5000元。 (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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