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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颐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19****50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11民初24995号
    案号 (2021)粤0111执45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6
    发布日期 2021-08-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广州颐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东卫(洋浦)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21651353.08元及利息(利息以21651353.08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9日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北京东卫(洋浦)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216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北京东卫(洋浦)律师事务所负担受理费50元,被告广州颐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152118元、保全费5000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北京东卫(洋浦)律师事务所预交,原告北京东卫(洋浦)律师事务所同意被告广州颐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直接向其支付受理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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