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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颐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19****50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9民初80号
    案号 (2020)粤19执3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26
    发布日期 2020-07-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31203600011】。一、元阳公司、胜拓公司、颐和地产公司、何建梁、李江莲、何建国、广州颐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颐和秦岭公司、南开公司、颐和联华公司、凯协公司一致确认向李杰支付122374762.65元了结本案。二、上述款项分六期支付。第一期由广元阳公司、胜拓公司、颐和地产公司、何建梁、李江莲、何建国、广州颐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颐和秦岭公司、南开公司、颐和联华公司、凯协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前向李杰一次性支付人民币2000万元,第二期由元阳公司、胜拓公司、颐和地产公司、何建梁、李江莲、何建国、广州颐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颐和秦岭公司、南开公司、颐和联华公司、凯协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前向李杰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500万元,第三期由元阳公司、胜拓公司、颐和地产公司、何建梁、李江莲、何建国、广州颐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颐和秦岭公司、南开公司、颐和联华公司、凯协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李杰一次性支付人民币2500万元,第四期由元阳公司、胜拓公司、颐和地产公司、何建梁、李江莲、何建国、广州颐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颐和秦岭公司、南开公司、颐和联华公司、凯协公司于2020年8月30日前向李杰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500万元,第五期由元阳公司、胜拓公司、颐和地产公司、何建梁、李江莲、何建国、广州颐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颐和秦岭公司、南开公司、颐和联华公司、凯协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前向李杰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第六期由由元阳公司、胜拓公司、颐和地产公司、何建梁、李江莲、何建国、广州颐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颐和秦岭公司、南开公司、颐和联华公司、凯协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前向李杰一次性支付人民币37374762.65元,三、本案受理费251456.22元,保全费10000元,公告费1050元,律师费10000元,合计272506.22元由元阳公司、胜拓公司、颐和地产公司、何建梁、李江莲、何建国、广州颐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颐和秦岭公司、南开公司、颐和联华公司、凯协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李杰,四、元阳公司、胜拓公司、颐和地产公司、何建梁、李江莲、何建国、广州颐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颐和秦岭公司、南开公司、颐和联华公司、凯协公司未足额支付的,已未支付的款项数额为本金,自2020年12月30日期按年利率24%计至清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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