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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颐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19****50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9民初74号
    案号 (2020)粤19执1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4
    发布日期 2020-07-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31206600010】。一、广州卓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颐和联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何建梁、李江莲、何建国、广州颐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凯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一致确认向李杰支付68137931.11元了结本案。二、上述款项分六期支付。第一期由广州卓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颐和联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何建梁、李江莲、何建国、广州颐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凯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前向李杰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第二期由广州卓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颐和联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何建梁、李江莲、何建国、广州颐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凯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前向李杰一次性支付人民币500万元,第三期由广州卓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颐和联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何建梁、李江莲、何建国、广州颐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凯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李杰一次性支付人民币500万元,第四期由由广州卓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颐和联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何建梁、李江莲、何建国、广州颐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凯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0日前向李杰一次性支付人民币500万元,第五期由由广州卓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颐和联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何建梁、李江莲、何建国、广州颐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凯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前向李杰一次性支付人民币500万元,第六期由由广州卓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颐和联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何建梁、李江莲、何建国、广州颐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凯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前向李杰一次性支付人民币33137931.11元,三、本案全部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合计人民币144341.7元由广州卓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颐和联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何建梁、李江莲、何建国、广州颐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凯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李杰,四、广州卓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颐和联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何建梁、李江莲、何建国、广州颐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凯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的,已未支付的款项数额为本金,自2020年12月31日期按年利率24%计至清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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