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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石家庄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4017492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西民商初字第00972号
    案号 (2020)冀0104执恢3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8
    发布日期 2020-11-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家庄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612852.8元及违约金(其中2709639.6元的违约金自2013年4月29日起算,677409.9元的违约金自2013年5月15日起算,均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付); 二、原告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石家庄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违约金29224元(该违约金从被告应付原告的违约金中抵消); 三、驳回原告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石家庄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470元,原告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9103元,被告石家庄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负担39366元;反诉受理费2150元,原告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1元,被告石家庄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负担 19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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