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庆市汇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80039****89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811民初621号 |
案号 | (2019)皖0811执112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9-12 |
发布日期 | 2019-10-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庆市汇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昌保返还保证金100万元,并支付此款利息(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二、被告安庆市汇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昌保支付工程款889536.33元;三、被告完永宽、高登洪、陈锐对被告安庆市汇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各自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张昌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91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919元,由原告张昌保负担15000元,被告安庆市汇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完永宽、高登洪、陈锐共同负担239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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