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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滨海傲景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69****683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04民初10977号
    案号 (2021)津0104执6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4
    发布日期 2021-03-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天津市滨海傲景商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景君连带给付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金182802.44元;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天津市滨海傲景商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景君以实际代偿金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连带给付自实际代偿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三、驳回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57元、公告费560元,由天津市滨海傲景商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景君担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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