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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凤凰山庄旅游度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46066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443号
    案号 (2019)鄂0111执恢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5
    发布日期 2019-07-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北华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钢支行截至2016年6月24日止的借款本金477万元及利息618638.22元,合计5388638.22元; 二、被告湖北华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钢支行从2016年6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 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钢支行对被告湖北华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上海市斜土路468号1802室房屋(沪房地卢字(2000)第010298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湖北瀚盟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凤凰山庄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武汉源天辰经贸有限公司、武汉华鑫汇通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冯博民、冯博宇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520元(原告已预缴4952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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