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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滨州伟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学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55217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1602民初2056号
    案号 (2017)鲁1602执13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15
    发布日期 2017-08-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滨州伟峰置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张峰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滨州伟峰置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张峰借款本金124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以本金12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本息总额不得超过最初本金10000元与自2014年10月31日起,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之和);三、被告滨州伟峰置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张峰借款本金575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2月5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以本金57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本息总额不得超过最初本金50000元与自2014年2月5日起,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之和);四、被告滨州伟峰置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张峰借款本金34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4月7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以本金34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本息总额不得超过最初本金300000元与自2014年4月7日起,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之和);五、被告滨州伟峰置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张峰借款本金575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8月4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以本金57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本息总额不得超过最初本金50000元与自2014年8月4日起,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之和);六、驳回原告张峰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第一、二、三、四、五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14202元,减半收取710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2101元,由被告滨州伟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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