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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高新(滨)市管罚处字〔2017〕21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禁止传销条例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没款人民币9584106.85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5-12
    决定机关 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肖尚略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