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高新(滨)市管罚处字〔2017〕21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禁止传销条例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没款人民币9584106.85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5-12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肖尚略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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