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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潜山县锦华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82478****238P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611号
    案号 (2020)皖0811执恢3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4
    发布日期 2020-12-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庆市光彩大市场南方灯饰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立即偿还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2114383.39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此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1%计算);二、被告朱学珍、操卫东、潜山县锦华工贸有限公司、操竟、叶林、操新华、汪菊花、安庆市正云家电有限公司、程正云、王满娥对被告安庆市光彩大市场南方灯饰经营部上述代偿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三、被告安庆市光彩大市场南方灯饰经营部、朱学珍、操卫东、潜山县锦华工贸有限公司、操竟、叶林、操新华、汪菊花、安庆市正云家电有限公司、程正云、王满娥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立即给付原告律师费33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715元,由被告安庆市光彩大市场南方灯饰经营部、朱学珍、操卫东、潜山县锦华工贸有限公司、操竟、叶林、操新华、汪菊花、安庆市正云家电有限公司、程正云、王满娥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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