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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潜山县锦华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49412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迎民二初字第00173号
    案号 (2019)皖0802执恢1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06
    发布日期 2020-09-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庆市光彩大市场南方灯饰经营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8466599.25元、利息(以8466599.25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和律师代理费42000元,被告安庆市四联商贸有限公司、潜山县锦华工贸有限公司、操卫东、操新华、操箐、操竟、朱学珍、朱学翠、代林、黄茂义、陶连群、叶林、汪菊花、刘福长、陈龙英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原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坐落于安庆市大观区近圣街新建小区2幢1单元101室、光彩大市场三期光彩西一街7#、迎江区孝肃路138#底层三处房产,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241万元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对坐落于本市碧桂园秦潭凤舞小区56幢1室(一至三层)、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280万元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71066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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