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沪光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蒋元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38214****96X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603民初1363号 |
案号 | (2018)皖0603执146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15 |
发布日期 | 2018-11-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安徽新泰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借款本金17991577.66元,利息、罚息、复利957553.6元(截至2017年1月21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如逾期不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有权对安徽新泰电气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房地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抵押权,并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登记的债权数额内优先受偿。 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后,沪光公司、郑淇昊、叶银升、高玉侠、郑远对未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沪光公司、郑淇昊、叶银升、高玉侠、郑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徽新泰电气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5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安徽新泰电气有限公司、沪光集团有限公司、郑淇昊、叶银升、高玉侠、郑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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