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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46203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604民初2684号
    案号 (2018)粤0604执85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27
    发布日期 2020-03-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FS贷字38772014068《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逾期罚息117936元及复利19039.93元;二、被告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FS贷字38772014069《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逾期罚息131040元及复利21155.46元;三、被告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FS贷字38772014070《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逾期罚息131040元及复利21155.46元;四、被告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FS贷字38772014071《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逾期罚息131040元及复利21155.46元;五、被告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FS贷字38772014078《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逾期罚息131040元及复利21155.46元;六、被告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FS贷字38772015008《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3300000元及利息1014594.8元、逾期罚息184428.75元及复利81591.15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16年12月20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7.65%计算);七、被告佛山市大钢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5326.37元;八、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富昌贸易有限公司、庞锐波、陈翠珊、麦巧茜、庞维松对上述第一至七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被告何如湛、何艳芳、区祺发、陈仲雄、潘佩珊对上述第六至七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原告对被告陈翠珊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乐从大道东A269号金宇名都B栋2403、2406及金宇名都二层汽车位37、38、39(产权证号:0312078936、0312078938、0311047930、0311047931、0311072183)就其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至七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十一、案件受理费4920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十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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