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名门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005884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京0112民初31854号 |
案号 | (2020)京0112执444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名门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客德宝科贸有限公司货款559 660元; 二、被告天津名门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客德宝科贸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 417 58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2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三、被告天津名门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客德宝科贸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42 08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6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97元,由被告天津名门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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