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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抚顺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411MA****EF7M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91民初2544号
    案号 (2020)苏0191执11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23
    发布日期 2020-1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抚顺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南京海尔曼斯集团蚕丝羊绒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37424.54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37424.5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0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京海尔曼斯集团蚕丝羊绒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7元,由被告抚顺兴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5-(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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