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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抚顺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0QDGEF-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411民初3016号
    案号 (2019)辽0411执6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07
    发布日期 2019-07-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抚顺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三耳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9096.38元; 二、被告抚顺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三耳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自2018年9月2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9096.3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被告抚顺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沈阳三耳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5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抚顺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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